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恢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执行人:**和,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胡分得,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胡分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胡分得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石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