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恢15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执行人:**和,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胡分得,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胡分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02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石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