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恢15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执行人:**和,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胡分得,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胡分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02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石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