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申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龙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未来之光****。
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水果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再审申请人武汉龙洲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汉龙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龙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龙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