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合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保7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甲、**、***、**、***、***与被保全人**乙和甘南合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甲、**、***、**、***、***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乙和甘南合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94733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2年2月24日以394733元为限额冻结甘南合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2715××××5087),内有存款20364.11元已冻结。 本院认为,(2022)甘30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2022)甘30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