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市瑞达绳网厂与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顺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抚顺市瑞达绳网厂,住所地顺城区前甸镇鲍家村。
负责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抚顺市望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
被告戚万富,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孙屯村上戚屯25号。
被告戚万庄,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瑞达绳网厂诉被告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戚万富、戚万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市瑞达绳网厂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瑞达绳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抚顺市瑞达绳网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孙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