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81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得利寺镇。
法定代表人林成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万家岭镇马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8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33982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瓦房店市万家岭镇马屯村北岭屯105号、105-1号、105-2号、105-3号、105-4号、105-5号、105-6号、105-7号、105-8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上述房屋暂不处置。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永伟
审判员 李 蓓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