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保36号 申请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圣林园1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银行账户1001********、100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414********内的存款共计11000000元。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钻石街285-12号、277-14号房屋提供担保赔偿责任。2023年1月18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银行账户1001********、100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414********内的存款共计11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钻石街285-12号、277-14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