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中山区一德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霞。 被执行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93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经传统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86套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0辆汽车,系轮候查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共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辽B7××*****牌、辽B0515**金龙牌、辽BX××**福田牌车辆,但未完成扣押;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陆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熊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文彬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