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9882号
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12118652549U,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街道启新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方世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竹,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8009429XL,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站前街西关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崴,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梁尔刚,男,汉族,1952年4月9日出生,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于文胜,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城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42846390,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区东关街福民委万鑫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朴占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辽038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辽0381民终1607号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20)辽038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海城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尔刚,于2022年6月23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世达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文竹,第三人梁尔刚的委托代理人于文胜、第三人海城金海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8元,减半收取100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德新
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
人民陪审员  赵玉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冷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