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大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4291号之一
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118652549U。
法定代表人:方世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树海,大连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伟,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大连大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兴发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0QFPQR7Y。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姣慧,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连科技学院,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开发滨港路999-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000759107719H。
法定代表人:高小涵,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婷,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科技学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800元,减半收取153,400元,由原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广志
人民陪审员  王起新
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吉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