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大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118652549U。
法定代表人:方世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博,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德东园38号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775273651。
法定代表人:刘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波,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由克嘏,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柔鹏,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泓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三十里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三十里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81ME0021152P。
法定代表人:王明煜,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科,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由克嘏、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三十里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持有与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等证据主张上诉人及二原审被告应为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项的付款义务主体,但上诉人在原审时否认被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书》尾部加盖的甲方大连世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并要求对该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同时否认原审被告由克嘏与上诉人存在任何关系,原审法院以原审被告由克嘏作为上诉人的公司代表认可案涉合同的真实性并认可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而认定鉴定结论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后,驳回了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及判令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现上诉人二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系本案应查明的基本事实,应予准许,故本案发回重审为宜。重审时,可通过鉴定程序确认案涉合同专用章的真伪,据此对案涉《施工合同书》的真实性予以查明,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上诉人应否为案涉工程的付款义务主体。另外,重审时在查实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及工程质量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定,后据实下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