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26号1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文强,男性,197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李文强、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辽0381民初1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