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恢135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文化市场B区3栋。
负责人:陈继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负责人:高玉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邓玉皎
执行员  寇智翔
执行员  许冠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