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4执3366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虎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文化市场B区3栋-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执3366号之二裁定书,于2018年0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