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民寿街4号15层3号。
法定代表人:郑希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刘皓,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原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章,主任。
委托代理人:戴天哥、姜漪,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到庭传票、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856628.96元,被执行人对本院的冻结行为及执行标的等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解除了冻结,并要求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作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截留款,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标的等异议在立案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03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张 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剑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