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泰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民寿街4号15层3号。
法定代表人:郑希勇。
被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章。
本院在执行******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未履行[2017]大仲字第7号-1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银行存款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