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湾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石河街道泰海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09月07日作出的[2021]大仲字第2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经本院调解后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大仲字第27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丛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 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