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57号之二
原告: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062032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善***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辽宁善***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湾里村(自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0675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3元,减半收取5627元,由原告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诉讼费5626元。保全费4247元,由原告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要睿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 婕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