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57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062032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善***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辽宁善***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湾里村(自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0675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辽029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在745305.0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连农商银行0720××××0024_3001账户内存款745305.07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翟要睿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 婕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