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248号
原告: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柳华街69号楼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983857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珺,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湾里村(自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0675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