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7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西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0675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上诉人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