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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7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西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0675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上诉人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