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6741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吴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562X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与被告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