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1执恢699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宁宜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瓦房店勤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6077448XK。
法定代表人:于永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勤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81执恢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