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宁宣刚
被告**与原告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了(2018)辽028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不再需要法院再强制执行,故申请撤销对(2018)辽028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81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