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2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号2层、13至16层。
负责人孔祥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为家,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杨恩红,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方艳丽,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纪涛,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
法定代表人*为家,系该公司总经理。
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本院告知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依照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0202执恢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如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邓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