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342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
被告: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6905816D。
法定代表人:崔为家,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德彬
人民陪审员 张民香
人民陪审员 王嵩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