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959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锦,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66-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760778309L。
法定代表人:于成敏,系总经理。
被告:吴隆彬,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12965W。
法定代表人:滕飞,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吴隆彬、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减少了诉讼请求金额414,501元,并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8元,退还原告***7,643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韩 蒸
审判员 韩宏云
审判员 胡妮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