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1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8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
被执行人:吴立君,男性,1963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吴立杰,男性,1972年07月2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22-1号。
法定代表人:于成敏。
本院在执行***、***与吴立君、吴立杰、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吴立君、吴立杰、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时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