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64××××××××。
委托代理人:赵文,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5××××××××。
被执行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于成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二终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秀斌
审判员 曲伟娜
审判员 董仕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