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22-1号。
法定代表人: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唐亦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宫羽
执行员毕安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