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明轻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民初338号
原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821752W,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
法定代表人:孙玉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泰明轻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242396247N,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家村。
法定代表人:吕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78008Y,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恩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泰明轻板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大连泰明轻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大连泰明轻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欣
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
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