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雷雨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01825号
原告: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嘉兴国际大厦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贾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