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6民初1105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大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孙义强,男,汉族,1954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庄河市。
原告****被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大连市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义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