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65号
申请人:宜兴市杰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后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014675D。
法定代表人:丁国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青,女,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张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505621T。
法定代表人:张春凤。
被申请人:***,男,199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杰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杰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杰筑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立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