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伟建设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7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张戴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250562-1。
法定代表人张春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组织机构代码67639576X。
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组织机构代码714927764。
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科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组织机构代码680544326。
本院受理的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伟公司)与被执行人****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景公司)被告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科地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丽景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进行了处置,后发现权属不清,申请人请本院查明后再进行处置,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张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