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伟建设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217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张戴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25056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763957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科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805443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伟公司)与被执行人****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江***肥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科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恒伟公司欠款2088650.78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公司、科地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09元,由**公司、**公司、科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恒伟公司垫付,**公司、**公司、科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恒伟公司。 因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9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座落于新街街道XX村不动产权7宗[不动产权证号:××、1××7、1××0、1××6、1××4、宜国用(2013)第4××5号、宜国用(2013)第4××6号]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查封到期时间分别为2023年4月10日、2024年12月22日。上述不动产均设立高额抵押,经申请执行人恒伟公司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到期如需续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3.**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2022年10月12日,至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住所地、户籍地调查其收入、下落情况,经反馈,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0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恒伟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恒伟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恒伟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公司、科地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恒伟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