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天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50562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兴市天威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对其免交申请不予准许,且经催交后,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天威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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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