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124号
原告:*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华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沪0118民初1153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而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并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18民初11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沈月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