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15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君,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XXX号XXX层。
第三人:上海徐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泾镇崧泽大道1800号。
原告江苏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沈月红
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
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