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251号
原告:江苏江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中路(大港机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尤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威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保全费1995元,由原告江苏江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