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1000号
原告: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7615935X,住所地兴化市垛田街道芦洲村。
法定代表人:杨大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应、沈海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6381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尤国良,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诉状副本无法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云慧
人民陪审员 徐义仁
人民陪审员 解圣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