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262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6381Y。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