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551号
申请人:**,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圆,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6381Y)
法定代表人:尤国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