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三十九度半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17号
申请人:无锡三十九度半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XE8HX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社区A-2。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佳峰。
被申请人: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6381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
法定代表人:尤国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三十九度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三十九度半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