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乐机电制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京乐机电制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西安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5337号 原告:京乐机电制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仁路57号院2号楼2层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939855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华清路1号(***负2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06531527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乐机电制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乐公司)诉被告西安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洲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洲际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社均参加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304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54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陕西***特灵空调主机维护保养及清洗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统一雕塑群东1号的***中央空调主机进行维修和保养,合同总价35400元,合同期限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约定维修费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5000元;空调、冷***洗以及启动器更换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19780元;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6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4月29日双方完成验收,被告已将空调设备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维修费。截至目前,合同项下全部维修费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维修费5000元,其余维修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洲际公司辩称:其一,被答辩人在维修过程中更换了两个启动器。而其中一个调试当场就烧了。虽然免费进行了更换,但该免费更换的启动器当场调试又烧了,而且未查明原因便离场,答辩人且多次通知被答辩人及时维修均未果,无奈只能另请他人维修。致使答辩人不能按时供冷,造成损失。其二,被答辩人在对1号机组维修过程中,对内漏故障提出要另外收费,因涉及开具税务发票事宜,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提供的北京永安昌盛电子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永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冷水机组维修合同》,被答辩人还特别声明“京乐跟永安是一个公司”。该维修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为特灵机组查漏补漏;费用为8000元;质保期为一年;永安公司与京乐公司属于同一单位,权利义务同责,不存在转让和发包关系。同时,双方对相关事宜也作了约定。该维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印后生效。答辩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维修费用8000元。但被答辩人却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更换制冷剂后数据异常,特别是蒸发压力及膨胀阀开度问题严重。致使该1号机组至今仍不能使用期间,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解决处理,但至今未果。其三,按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附件一第(三)项约定,被答辩人应定期每月巡查一次,但被答辩人却未能按期巡查,显属违约。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未能尽到合同义务,且在答辩人多次催促其解决处理维修质量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只知道主张合同权利,而回避其违约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理不通,与法相悖。请法庭依法公正处理,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对被答辩人维修1号机组的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答辩人将依法提起反诉。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甲方西安洲际公司与乙方京乐公司签订《陕西***特灵空调主机维护保养及清洗合同》,该合同约定:为确保机组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管理的特灵螺杆水冷机组维修事宜双方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二条:具体约定,服务项目:1.主机年度维护保养,2.空调主机配件(冷冻油、油过滤器)、机组冷凝器及冷***洗,3.水泵软启动器的更换。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35400元。2.费用明细:空调主机维修保养、冷却塔以及冷凝器清洗....合计31200元;水泵软启动器的更换,水泵软启动器,单价1650元,数量2台,金额3300元;更换调试费单价450元,数量2台,金额900元,合计4200元。3.空调主机维修保养、冷***洗以及更换启动器费用形式具体如下: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计人民币5000元整;2)空调、冷***洗以及启动器更换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维修费计人民币19780元;3)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维修保养费10620元。4.年度保养协议期间,在维保过程中单价在200元内易损耗材年累计总额不超过500元由乙方承担。当上述机组需更换或添加零部件(合同内未包含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报价,在经甲方确认费用后,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报价之日起10日内,甲方不予确认亦未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相关零部件,致使乙方无法及时更换或添加零部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三条、协议期:维护保养协议期由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终止......八、工程验收及保修1.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期自乙方通知后3日内,如甲方未及时安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或将乙方交付成果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2.本次项目质保期为一年。3.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乙方为整改工程所更换的部件引起的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应需更换之零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故障,乙方负责排除,维修费用、零件费用等由甲方负责,具体以乙方报价为准。保修期满,乙方仍可提供维修、维保服务,乙方有权收取维修、零件费用,具体以乙方报价为准。4.保修期内,在甲方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后,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排除设备故障。十、违约责任:1.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即视为违约。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遭受的全部损失。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经甲方指出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逾期3日仍未支付合同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4.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如果甲方提前支付的,在双方结算应付工程费用后,如有剩余,乙方应当返还甲方。5.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擅自单方毁约,毁约者按合同款10%赔付对方,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本合同。6.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违约金、罚金、赔偿金以及因解决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附件一螺杆冷水机组维护保养方案...(三)定期巡检内容(机组运行期间每月1次) 双方均认可就本案涉案合同,被告已经向原告付款5000元。关于未付剩余款项的原因,被告主张为:其中一个启动器更换后烧坏了,又更换了一个,后来又烧坏了,且没有查明原因;原告没有尽到每月巡查的义务。双方均认可另一个启动器更换后可以正常使用。 关于合同义务,被告认可除了其主张的上述未付款中原因中涉及的问题,其他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完毕。 关于启动器的更换时间,双方均认可2021年4月3日第一次更换,2021年4月16日第一次调试,当场烧坏,后2021年4月29日,原告第二次更换启动器,当时未进行调试。 原告主张启动器第一次烧坏后,当场告知被告需要更换热继电器和交流接触器,因这两个部件的价格均超过200元,其公司报价后,被告认为价格高,要自己买,故其公司在第二次更换启动器后未当场进行调试,因被告需自己更换热继电器和交流接触器,故双方在2021年4月29日当天进行了验收。第二次调试时,原告不在场。被告主张原告并未告知其启动器烧坏的原因,被告一直都不知道具体原因,第二次调试时双方均在场。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单。项目完工说明:1.两台特灵主机冷凝器清洗;2.两台特灵主机机组换油;3.两台特灵主机机组换过滤器;4.冷***洗;5.更换冷却塔上水管及焊接;6.更换两个启动器;7.两台特灵主机维保调试。甲方处有**签字。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 2.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25日***:您好,确定一下,热继电器、交流接触器确定是我们换是吗?我这边安排采购买件。请确认后回复我。**:你和F总要沟通一下把查出来的问题一起弄好。***:**电话给我一下.......**:你们的材料费价格还好,但是人工费太贵了。***:费用这块那尽快批吧,如果觉得费用高,可以市场询价进行三方比价。我明天上班跟**确认一下。2021年4月27日***:热继电器跟交流接触器费用定了吗。**:老板让我们买。***:好的,那我这边安排人员把软启动器给您送过去,装上就行了,合同内容已全部完工,安排公司付下款吧。**:我刚才问财务,你们要出一个完工报告单。***:送启动器的时候,我会让师傅给您的。**:好的。***:明天下午您那边有人吧,我安排师傅过去给您装软启动器,还有验收工作。**:好。2021年4月30日***:今天是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了,麻烦问下款能不能付。2021年5月6日**:苏经理,不忙的话,和我联系一下......***:我跟师傅了解了一下,那边设备电机也有问题,单独更换软起目前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3.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孙小苹、牛社团、**的微信群聊,显示:2021年7月1日***:打扰您,请问目前空调使用有什么问题吗?**:运转正常,就是软启的遗留问题一直没有处理。***:好的,机组运转正常,麻烦领导跟进下维保款事宜。另关于软启问题,我看到记录,本次维修更换已不在维保合同范围内,如有问题请尽快与我司专人对接,**....**:软启的事已经沟通多次了,没有结果,怎么办?***:我们可以换的,具体更换费用前期已经发给您那边了。**:说的是合同内更换的2台,只有一台是好的,另一台没有用就坏了。不存在费用的问题。***:坏的原因前期**负责现场比较了解,不属于我们公司原因,无法再次免费更换,望理解。**:是有千万个理由,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修好,更别谈还要质保一年。***:是由于咱们设备问题,前期已经烧掉一个,我们已经免费换过一个啦,领导,换完当时验收是无任何问题的。**:已经知道了设备有问题,为啥还要把新换的投入运行,当时你们维保人员还在现场。同你们领导协商以下,拿出一个解决方案,这事别拖了。***:设备的问题我们出了书面报告给过贵处的,是由于无热继电器以及交流接触器,所以导致软启损坏的,咱们那边反馈这两个配件是要自己换的,我们负责再次安装软启即可。您查下4月22日我们提交的报告,请与**核实下具体情况。**:**已经吓跑了.... 4.风冷机组巡视检修工作单、客户服务工作单,显示具体的工作内容及运行建议,后有牛社团签字。 对证据1,被告认可真实性,亦认可是**签字,但主张只能证明该验收单上的七项工作被告做了,且**仅签名,未写明验收合格,未写明验收合格的原因系因为启动器问题。 对证据2、3,被告均认可真实性,但主张启动器的问题应当由原告负责维修。 对证据4,被告不认可真实性,主张牛社团已经离职,不排除是牛社团离职之后与原告公司串通,且主张涉案项目一直是其公司的**负责,要签字也是**签字。 另,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及时付款,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500元,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回单、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主张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陕西***特灵空调主机维护保养及清洗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公司是否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更换启动器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理由如下:1.原告提交的2021年4月29日的《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单》,被告方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已经签字确认,被告辩称只是确认工作内容,未写明验收合格字样,但从一般常理出发,如果验收不合格或者双方就合同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不会签字确认,亦或会在签字确认时注明未完成的工作内容,但**并未在上面注明任何内容,且该验收单亦上亦显示“更换两个启动器”,故在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2.双方均认可其中一个启动器更换后正常使用,另一个启动器更换后烧坏,被告虽辩称原告未告知其具体原因,未告知其热继电器和交流接触器的问题,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在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更换启动器之前,双方已经就热继电器、交流接触器进行反复沟通,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3.被告主张第二次更换软启动器后进行调试时,原告工作人员在场,但其就此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主张难以采信。故就第二次更换后启动器再次损坏,是否与原告有关,被告公司有举证责任,在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主张难以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确认的《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单》,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因为被告方自行购买热继电器和交流接触器,故在4月29日第二次更换软启动器后,双方就进行了验收的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更换软启动器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款项。 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未履行巡检义务,在2021年5月份之后,原告一直催促付款,故在被告一直未付款,且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并不涉及巡检的工作内容,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予以考量,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京乐机电制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30400元及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西安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京乐机电制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京乐机电制冷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