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6268号之一
原告:列灿威,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荣嘉,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标、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媚、牟键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07号201至212房。
法定代表人:田可耕。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炼、李培炜,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中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栩婷、温文,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605号(自编18号西华海军仓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坚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队自编168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赵子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祥年,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列灿威诉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坚磊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列灿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列灿威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列灿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列灿威负担。
审 判 员 刘 勋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耀允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