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局肇庆地质调查中心(广东省肇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

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与广东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肇庆市分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226民初704号
原告: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广东省肇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住所广东省肇庆市梅庵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康洪星,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梓玲,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50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辉,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486301。
被告:广东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肇庆所市古塔中路12号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62119189K。
法定代表人:施大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刚,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0092795。
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肇庆市分指挥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2199410880745。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咏静,广东西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2200010576035。
第三人:广东金鑫焜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端州区梅庵路9-13号5幢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7951701XX。
法定代表人:夏吉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梓玲,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50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辉,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486301。
第三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5106。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董事长。
原告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广东省肇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与被告广东广佛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金鑫焜钰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9年5月6日,原告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广东省肇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广东省肇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广东省肇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负担。
审判长  覃治安
审判员  谢 滢
人民审陪员喻晓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