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720号
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刘章喜。
被告: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德。
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373元,由原告河北欧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