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536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冀1102民初53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故应对被申请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8)冀1102民初53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