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诚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1627号
申请人:河北诚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灵寿县寨头乡寨头村。
法定代表人:狄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波,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赵付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诚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2939元。申请人河北诚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29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诚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康 静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子航